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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体系建设,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3、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措施;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及就业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创建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本区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4、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全区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开发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5、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行政争议;参与区内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6、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区级劳动模范工作。
7、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的执行,拟定待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监督实施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8、起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0、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1、负责省在我区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区属及中央省属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
12、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3、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4、承办区工委、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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